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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战“疫” | 商丘中院出台意见:强化善意执行 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彭景元 商丘天平之声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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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商丘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强化善意执行理念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执行办案中,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助力商丘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

《意见》指出,全市执行干警要深刻认识强化善意执行理念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自觉行动,创新思路,积极工作,将依法执行和服务大局紧密结合,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发展和民生安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意见》指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为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未结执行案件,要全面了解企业目前状况和存在的困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有望复工复产的,要积极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能够执行和解分期分批履行协议的尽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暂缓执行的,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暂缓执行。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解封账号、物资、屏蔽失信名单、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法院应认真审查,解除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对案件执行不产生根本影响的,应在充分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解除相应强制执行措施。

《意见》指出,对疫情防控期间新收执行保全和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人为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原则上不得查封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对恢复生产所需资金、设备、原材料等慎用查封措施,经合议确需对企业采取查封措施的,应报请执行局局长同意,情况特殊的,应召开执委会或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原则上不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因情况紧急确需采取以上强制执行措施的,应报请执行局局长同意并报请本院院长审批。

《意见》指出,执行法院要为防疫物资和生产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疫情期间,对用于疫情防控防治的各类捐赠救援款项、物资及防疫部门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和物资,一律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系防疫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一律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意见》指出,执行法院要加大中小微企业为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快立、快执、快结,及时采取网上扣划、信用惩戒、依法惩处等措施,最大程度地缩短办案期间,尽快实现其胜诉权益。对因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缓、减、免鉴定、执行费用。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债务案件,协调当地财政特事特办,30日内全部执结。

《意见》指出,执行法院要审慎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对受到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但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的案件,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协调,依托政府帮扶、司法保障等机制,积极引导被执行人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帮助企业恢复生产、重返市场、化解债务危机。

《意见》指出,两级法院要积极提供司法服务,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要紧紧围绕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司法建议。要通过法院自媒体平台,加大法治和诚信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互谅互让,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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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委峰   编辑:刘 影   校对:薛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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